上海洗染業行規公約
第一章 總 則
第一條 為了促進洗染市場有序發展,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,維護企業正當的經營權益和聲譽,提高全行業的服務水平,依據市人大第七十八號文《上海市促進行業協會發展規定》,特制定本行規公約(以下簡稱行規)。
第二條 本行規是以建立行業自律機制,規范行業與企業經營行為,提高行業整體素質,樹立行業良好形象為宗旨,是行業協會加強行業自律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。
第三條 凡在本市從事洗染業經營的企業,包括隸屬于各個系統、各種經濟成份的、不論專業的、兼營的、綜合性的洗染企業,都應遵守本行規。
第四條 上海洗染業行業協會負責行規的制訂(修改)、實施、監督、檢查和管理工作。
第二章 行業道德
第五條 洗染企業必須文明經商,優質服務,堅持執行《上海洗染業服務規范》,自覺規范企業的經營管理行為。
第六條 嚴格管理,加強基礎管理建設,建立和健全企業的各項規章制度,提高企業經營管理水平。
第七條 加強思想教育和職業培訓、提倡學知識、學技術,不斷提高職工業務技術素質,增強為消費者服務意識和提高服務水平。
第八條 提倡行業團結、互助、協調、自律,共同承擔市場責任,發揮行業整體優勢,對行業中發生的重大問題,采取研討、交流、協商等方式解決。
第九條 遵紀守法、廉潔奉公、誠實守信、自尊自律、嚴格依法經營,增強法制意識,進一步完善行業和企業的形象建設和精神文明建設。
第三章 行業規約
第十條 店容店貌整齊清潔,招牌醒目,店堂明亮,通風良好,營業人員服飾整潔,佩戴工號,文明用語,禮貌待客。
第十一條 經營者應當在店堂內告示營業執照,服務項目,收費標準,投訴電話等,接受消費者監督。
第十二條 洗、燙、染、織等各工種從業人員均應經市有關部門專業技術培訓,取得相應的合格證書,持證上崗。
第十三條 洗染企業均應執行《上海洗染行業洗染業務合同格式條款操作規范》,并統一使用“上海洗染業取衣憑證”和“上海市洗染行業顧客須知”。
第十四條 按照《上海市價格管理條例》,“合法、合理、規范地制定價格”,并堅持明碼標價,不得任意漲價,不得低于成本價格競爭,嚴格執行行業協議價中的最低保護價,嚴禁以價格手段損害其他企業利益的不平等競爭行為。
第十五條 營業員收衣時檢查衣、物要仔細、迅速、嚴格執行看明、講明、寫明制度,洗滌方式事先征得消費者同意,洗滌加工后產生的后果,應與消費者事先告之。
第十六條 嚴禁使用假冒偽劣洗滌設備,嚴禁用水洗冒充干洗,洗滌布件,服飾要按照不同面料、深色與淺色、臟與凈不同情況,分類洗滌,并采取消毒措施,防止交叉感染。
第十七條 洗染企業均應貫徹執行《上海洗染業衣件質量標準》進行優質服務。發生洗滌事故要認真受理,并按照《上海市洗染行業消費爭議糾紛解決辦法》及時解決,因操作等原因造成衣、物損壞應當理賠:衣物局部有問題,以修補為主,并給予最高不超過洗衣費10倍賠償;衣、物丟失、損壞、喪失穿用價值,給予最高不超過洗衣費20倍賠償;約定保值精洗的高檔衣物,仍有穿用價值的按保值金額30%賠償;喪失穿用價值按保值金額全額賠償。
第四章 規約管理
第十八條 為促進行規公約的執行,定期開展評比活動,對執行行規公約成績突出的洗染企業給予表彰獎勵,并以多種形式,在行業內外進行公開表彰宣傳。
第十九條 上海洗染業行業協會負責接待和受理單位與個人的來信來訪,并做好處理工作。
第二十條 對有違反規約行為的單位,由上海洗染業行業協會組織人員進行調查、協調和提出處理意見。
第二十一條 對違反規約行為視情節輕重,采取批評教育、內部通報等方式糾正;對繼續違規的單位將采取行業曝光、開除會籍以及建議政府有關部門給予進一步處罰。
第二十二條 凡對違反規約處理不服的,由當事企業(人)在接到書面處理意見的十日內,可向協會提出申請復議的書面報告,由協會派人員調查后報常務理事會復核裁定。提交法律起訴的,按司法程序處理。
第五章 附 則
第二十三條 本規約經上海洗染業行業協會會員大會審議通過后施行。并報上海市人民政府經濟委員會及市行業協會發展署備案。
第二十四條 本規約解釋權屬上海洗染業行業協會常務理事會(休會期間由秘書處解釋)。
第二十五條 本規約有不符合國家政策法規的,以國家的政策法規為準。
上海洗染業行業協會
二〇〇三年九月二十五日